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控制2006年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8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规财〔2004〕63号)的精神,结合去年医疗机构控制药品收入比例的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以下简称“药占比”)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控制并降低全省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是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全省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病人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二、2006年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为:综合性医院46%;儿童医院55%;肿瘤医院57%;中医院58%(西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总额的百分比要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此结构比达到50%的不作要求);精神病医院56%;传染病医院59%;口腔、妇产医院等不得高于2005年的比例。
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由各市卫生局确定,于6月底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加强管理、合理用药。药占比的控制反映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药占比上限控制的规定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考核的范围内。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和“抗生素使用指南”等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四、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医药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医院医疗、药品收支和药占比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复核,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
五、各地要对所属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核定。年终,凡药品比超出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须将超出部分的药品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渠道,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