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18日:各市负责领取、估算和分发麻疹疫苗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负责领取、估算和分发麻疹疫苗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区适龄儿童进行摸底登记调查和下发接种通知。
7月20-25日:为全省统一的麻疹疫苗追加免疫接种时间,要求集中接种工作原则上在6天内完成。
7月26-28日:为查漏补种时间。
7月29-31日:为追加免疫的核查验收阶段。
8月1-3日:各乡(镇、街道)将追加免疫活动有关表格汇总上报至县(市、区)。
8月4-8日:各县(市、区)将追加免疫活动总结及有关表格汇总上报至市。
8月9-12日:各市将追加免疫活动总结及有关表格汇总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对麻疹疫苗追加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麻疹疫苗追加免疫活动是适应国家麻疹疫苗免疫策略调整,提高人群免疫水平,控制与消除麻疹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追加免疫活动的组织领导,保障开展追加免疫活动所属的人力、物力,特别是追加免疫活动宣传、培训、督导等方面所需要的经费。各级疾控中心要把追加免疫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做好疫苗分发、技术指导和现场监督评价工作,确保适龄儿童追加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在实施追加免疫活动期间要选派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计免专业人员组成追加免疫督导小组,集中培训,专人负责督导每个乡镇,确保追加免疫活动落到实处。
2、认真做好适龄儿童摸底调查登记工作
做好适龄儿童的摸底调查登记工作是保证追加免疫活动质量的关键。各乡(镇、街道)卫生防保机构要认真做好适龄儿童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尤其要把流动人口聚集地(如各类工厂生活区、渔船民集中地、集贸市场等地区)作为调查重点。各接种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必须认真仔细的开展,不得流于形式,不得按现有的接种卡册上名单登记、接种,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别登记流动儿童和常住儿童中的追加免疫对象并上报。追加免疫的重点是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尚未复种第2剂麻疹疫苗的儿童,同时也要将2005年1月1日后出生尚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的儿童进行追加免疫。对在调查摸底中发现年满8月龄、尚未接种第一剂麻疹疫苗的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要按计划免疫工作的相关规定建证、建卡,并给予第一剂麻疹疫苗的接种,接种第一剂后间隔1年给予第二剂麻疹疫苗接种。
3、落实预防接种规范和安全注射工作
本次麻疹疫苗的追加免疫接种必须在各个乡(镇、街道)预防接种门诊内进行,不得设立临时或流动接种点。接种前对每名适龄儿童都要认真进行询问诊和落实预防接种前的知情同意工作,从严掌握禁忌症。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疫苗的冷藏和冷运,注射剂量和部位正确,接种台上要配备应急抢救药物和药箱,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接种对象。加强预防接种反应监测,凡发现任何反应都要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治疗和妥善处理。
本次追加免疫完成后,要及时将接种情况记录在儿童接种证、接种卡上。对无接种证或接种证丢失的儿童应及时建证、建卡、补证。
4、麻疹疫苗禁忌症
凡近期有发热、感冒症状者;急性或慢性感染者;患有严重心、肝、肾等疾病者、免疫缺陷病者,以及有过敏史者(特别是对鸡蛋过敏者)不得接种。
五、督导和评价
1、督导:省、市、县(区)都要成立麻疹疫苗追加免疫活动督导小组,逐级加强对追加免疫工作的监督与指导。重点督导追加免疫对象的摸底登记工作;追加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社会宣传、人员培训、疫苗供应及后勤保障等;接种点现场组织、接种工作以及安全注射等。
2、督导方法
采取巡回和定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市、县级应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派1-2名督导员,对辖区内追加免疫接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询问和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全面监督追加免疫日实施情况,并随机选择所督导地区的1-2个乡镇调查接种率情况。
3、评价方法
(1)接种率调查。要求每县随机抽查3个乡(其中包含一个流动人口集中地),每乡随机抽查2个村,每村随机抽查10名适龄儿童,每个县累计调查60名儿童(其中20名为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儿童);结果判定以儿童家长回忆和接种点的接种记录相符为准,评估中发现漏种儿童,要及时通知其补种。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告接种率低于95%的地区,必须继续开展查漏补种工作,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
六、资料收集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