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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相关制度的通知


毕节地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办公室与各项目督查组关系的制度

  一、毕节地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各项目督查组提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类项目规程规范、项目及项目管理、资金及资金管理、情况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服务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

  二、地区办公室要随时调度各项目督查组的工作运行情况,各项目督查组要随时提供情况。

  三、各项目督查组每十日要向地区办公室提供被督查单位的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施工安全、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情况通报。

  四、各项目督查组要求办公室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地区办公室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处理,并以文字形式复函。

  五、地区办公室每十日对各项目督查组的工作用文字形式进行通报,通报范围按普发文件形式进行,报送地区四大班子领导成员,通报给各项目建设组、各部门、各县(市)。

  六、各项目督查组负责新增中央投资中各自督查县(市)的督查任务,督查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和部门提出戒勉谈话初步意见。

毕节地区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与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关系制度

  一、地区办公室为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提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类项目规程规范、项目及项目管理、资金及资金管理、情况信息、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服务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地区办公室要随时调度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运行情况,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要每日提供项目调度情况。

  三、各县(市)协调领导小组每五日要向办公室提供项目申报、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开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施工安全、项目环境保护、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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