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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批件,原卫生许可批件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都应按照本程序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批件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五、卫生许可批件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批件。
  十六、本程序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80号)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苏卫水申(  )第  号
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规、规章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省卫生厅审批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
  (一)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二)水处理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
  (三)除垢剂;
  (四)玻璃钢水箱。
  四、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五、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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