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四)生产厂区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标准;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和铭牌)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十)卫生管理制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