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九)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市长职权范围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的事项;
  (二)属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专项工作,由副市长研究审定,或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一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依法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决定的事项;
  (五)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
  (六)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向市政府申报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属国有企业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设的机构,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
  第八条 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室受理。申报前,议题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相协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议题申请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问题,均应提前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