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普查采取区内以县(市)交叉、地区督查的检查方式,按照“以县编组、集中培训、本地回避、互不检查”的原则。从各县(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组。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各县(市)要做好准备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地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地区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参加全省的业务培训。2009年3月下旬,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它准备。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两台)。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行署按以县(市)交叉,地区督查的原则组织对全区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各县(市)以政府牵头,财政、监察、质监、农发行、粮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检查组于4月5日前到达各自普查县(市)进行全面普查。具体交叉方案为:毕节市检查组负责检查金沙县(包括省级储备库)、大方县检查组负责检查纳雍县、黔西县检查组负责检查织金县、金沙县检查组负责检查大方县(包括中储粮毕节直属库)、织金县检查组负责检查赫章县、纳雍县检查组负责检查毕节市(包括地区东关坡粮库)、威宁县检查组负责检查黔西县、赫章县检查组负责检查威宁县。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各普查组应于4月18日前将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汇总上报地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