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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


  3、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派出单位及接受服务单位的合理安排,对符合2006年报考或晋升中、高级医师资格条件的城市医生,可先报考主治(管)医师或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然后再根据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2007年及以后,城市医生在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时,必须按照本意见要求提供《鉴定表》。

  七、组织管理

  实施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支援农村卫生事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切入点。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统一思想,抓紧抓实,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真正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卫生支农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切实把这件事办好、办实。

  2、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完善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对在服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医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并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不服从安排的城市医生,派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级聘用或不再聘用其专业技术职务。对在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3、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加强建设,促进发展。要妥善安排服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加强对城市医生在服务期间的考核与管理,确保派出医师能真正发挥作用。对服务期间违纪的城市医生,要及时通报派出机构,由派出机构严肃处理。

  4、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生应把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放在首位,弘扬白求恩精神,发挥业务专长,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廉、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八、其他

  未列入本意见范围的其他城市卫生专业人员,有义务服从我省卫生支农和对口支援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同时比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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