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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
(苏卫人〔2006〕12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医〔2003〕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结合我省卫生支农及卫生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现就有关服务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参加服务的机构及对象

  在政府举办的城市(含县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相应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需要报考主治(管)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的人员(以下统称城市医生)。

  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以及支援西部开发等工作的年限,可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二、接受服务的机构

  接受服务的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市、区)级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时间

  1、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城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3年后,至报考主治(管)医师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2、医学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城市医生,在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后至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须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3、现已取得主治(管)医师资格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应根据组织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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