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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3.1 适宜处理原则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度,并根据疾病控制的基本理论和已有的疾病控制实践经验,选择适宜的应急处置措施。
  1.3.2 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以控制疫情蔓延。
  1.3.3 调查与控制兼顾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需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1.3.4 快速响应与规范调查相结合原则
  对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应尽快做出响应,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规范地开展调查。
  1.3.5 事件信息发布与公众引导原则
  调查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适时地与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社区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媒体已介入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事件,更应主动引导媒体报道,正确对待社会传言,防止事件恶化。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控制工作。

2 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 组织领导

  3.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疾控处、医政处、监督处、办公室、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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