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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已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与扩权强县改革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2日)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外〔2008〕4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八年三月三日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 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县科技局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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