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本程序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延续的可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十三、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生产新类别的消毒产品(指不同生产工艺、剂型的消毒产品),应当按本程序第三条的规定向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增加新类别消毒产品的申请;
(二)新增类别产品的生产车间位置及布局平面图;
(三)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简图;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
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本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具备该类消毒产品生产条件的,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后,予以增加生产类别,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四、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证,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十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六、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刊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卫生许可证。
十七、本程序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原《
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65号)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苏卫消证申(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