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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卫生用品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三)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
  (六)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七)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省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九、省卫生监督所对现场审核合格或接到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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