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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0日)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3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统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
  委托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同时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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