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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十四、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生产保健食品品种或其他食品的,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按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卫生许可证原件送交省卫生监督所。
  省卫生监督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本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具备该类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生产条件的,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后,予以增加相应的项目,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十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变更申请;
  (二)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企业承诺书;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变更内容。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十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七、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申请人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补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补发。
  十八、本程序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苏卫法监〔2002〕84号)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苏卫食健产申(  ) 号

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 表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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