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认可书;
(三)有效的合同书(合作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应提供公证书);
(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五)企业承诺书;
(六)同时生产其他食品的,应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受理其申请。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省卫生监督所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九、省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十、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现场审核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应当按本程序的规定申请延续,经省卫生厅审查批准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