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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已被《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修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苏卫监督〔2006〕1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四、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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