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点监测
1.确定原则
(1)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
(2)监测点能够代表血吸虫病流行区主要类型;
(3)监测点能够代表人群血吸虫病感染和钉螺分布状况;
2.确定方法
(1)以流行县(市、区)为单位、以流行村为样本,按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在未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流行村,分别按8%、5%和1%的比例抽取样本,作为年度监测点。
(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上述抽样原则,负责抽取各市的监测村,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把辖区内下一年度监测点的分布情况及村名汇总上报给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由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审定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3)被列为国家血吸虫病监测点的村,同时纳入省血吸虫病监测点工作范围。除完成省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外,还应按照
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规定的监测任务。
3、监测指标
(1)人群病情监测指标:
粪检阳性率;血清免疫学检查阳性率;血吸虫急性感染人数;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流动人口的血吸虫感染情况。
(2)家畜病情监测指标
家畜粪检阳性率。
(3)钉螺的监测指标:
钉螺分布面积和活螺平均密度;感染性钉螺分布面积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感染率。
4、监测方法
(1) 人群病情监测
① 建立居民数据库:对监测点内的所有居民进行登记,建立居民基本情况数据库。
② 常住居民查病:监测点每年10-11月对监测村内6周岁以上(包括6周岁)的常住居民进行血吸虫感染情况调查。调查时采用综合筛查方法,并要求应检居民的受检率不小于90%。
③ 流动人群检查:监测点对进入监测区内的渔船民等外来流动人群做好登记工作,并进行血吸虫感染情况检查。
④ 急性感染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对监测村内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同时要对上一年度发生的急性感染病人进行回顾性调查。对新发现的和现存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2)家畜病情监测
对监测点内未圈养的牛、猪、羊等家畜,在每年10-11月份采用粪便孵化法进行血吸虫感染情况检查。对外来引进的大型家畜及时进行监测查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