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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停止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
(河政发[2007]28号)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进一步开展治理“五乱”(摊点乱摆、车辆乱停、垃圾乱扔、广告乱贴、工地乱象)的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河池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河池市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五乱”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巷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入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等商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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