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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2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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