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访工作要求:
接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地接待每一位来访人,询问情况要和气,答复问题要明确,处理问题要依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卫生部门的规章和相关政策答复问题,对符合政策和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或来访人要求过高的诉求,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劝其息访。
来访人如果不能使用普通话沟通,接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自带翻译,确实难以解决翻译问题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请求协助解决;来访人态度生硬、蛮不讲理,接访工作人员要冷静对待,不急不躁,避免冲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对重要来访、集体来访案件和阶段性来访情况定期统计、分析,通过《信访情况反映》的形式报送厅领导和有关部门。
2、接访工作方法
(1)来访登记
来访人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江苏省卫生厅人民群众来访登记表》,填写反映问题的内容要简单明确。代他人反映问题要注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单位)和来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来访人不识字而无法填写登记表的,可由接访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记录所反映问题的内容。
人民群众集体来访要推选3至5名代表填写登记表,并逐个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2)接访办理
--核对 对来访人填写的登记表逐项核对。
--接谈 听取来访人的陈述,阅看来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做好接谈记录。
接谈记录应当简明扼要,记录反映问题发生的过程和来访人的诉求,注明办理意见并签名。重要材料可留存备查。
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厅机关有关处室的工作职能或政策性较强的专项事宜,由厅办公室联系机关相关处室派员接谈。
人民群众来访原则上当日接谈。如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接谈的,应约定接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
集体来访接谈时必须有2名以上接访工作人员在场。
--办理 对来访事项,进行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提供相关政策资料、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渠道、向当地有关部门联系、交办或转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
--回复 对能够直接答复的来访事项,可以口头答复来访人,也可以出具回复意见书。来访事项回复意见书只出具一次。
--应急 接访工作人员要注意观察、掌握来访人的情绪、动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和重复来访事项、大规模集体上访、长期来省进京滞留不归、缠访闹访、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厅办公室应当向省信访局和卫生部报告,并及时通报驻地公安机关,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派员到省赴京将来访人接回,按照“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联席会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置。
对于涉及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和省信访局。
(3)督办查办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办理事项督办查办。
定期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进度进行督查;及时对来省进京上访动态进行督查。
(4)审核结案
本厅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来访事项,办理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厅直单位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厅办公室对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结案;根据审核不能结案的,应当提出理由,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审核上报交办来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汇报材料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重点审核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摘录备查。
(5)访后信的处理
来访人的访后来信,按重复来信登记存入来访档案。
(三)维护接访工作秩序
来访人的食、宿、往返交通费自理。特困对象可通过厅办公室向省信访局申请省内单程车船票换票单和住宿介绍信。
厅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由厅办公室管理,为来访人提供填表、候谈、饮水、小憩的基本条件。
来访人违反《
信访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接访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警告。经劝阻无效的,报请驻地公安机关处置。
接省信访局通知赴接待中心处理来访事项,本厅应当及时派厅办公室及有关处室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参加处置。
(四)特殊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