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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催办 交办需于交办之日起6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由交办人向承办部门或单位发函催办。必要时,应派员进行调查核实或协助有关部门办理。
  --督查 上级机关交办或厅领导主持办理的重要来信事项,厅办公室进行督办查办。
  (3)办理结果审核和结案。
  办信人对办理结果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结案意见。厅办公室交办的来信事项,由其分管领导审核;厅机关各处室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上级机关交办或厅领导主持办理的重要来信事项,结案报告报厅领导审批签发。
  3、来信转送
  来信转送是指对于不属于本厅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至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办理。
  需转送的人民群众来信以《江苏省卫生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转送单》的形式转送,或以转信条形式转送。
  4、来信回复
  来信回复是指办信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来信人。但是,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及重复来信的除外。
  来信以填写《江苏省卫生厅人民群众来信回复单》回复;需要拟文回复的,办信人拟稿,经厅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江苏省卫生厅信访专用章”后回复;属于政策咨询类,寄送相关政策解读资料回复;需退回来信人的,可直接在来信上注明回复意见。
  省政府网站《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以及本厅电子邮箱收信,统一由厅办公室办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传播非法内容及恶意攻击、侮辱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一律不予回复。
  对于电话访,原则上简明问清反映事由,做好电话记录,并请来电人寄送书面材料。厅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或处室工作人员能够在电话直接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了解情况后回复来电人。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必要时,可对电话访进行录音。
  5、来信留存
  来信留存是指来信人的姓名(名称)及地址不清、重复来信和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的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将来信作暂时保留存放处理。
  留存的人民群众来信一年后即可销毁。
  (四)特殊来信的处理方式
  1、来信中附有的钱款、有价证券和各种证件、票据、论文、字画作品原件等物品,以挂号信的方式退还来信人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2、来信附带自行研制的保健品、化妆品、药品、试剂等物品,应当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五)办信档案管理
  上级机关向本厅交办或厅领导主持办理的重要来信事项,厅领导对来信和《信访情况反映》作出批示的,本厅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交办并要求上报办理结果的,厅办公室和各处室应当将领导批示、来信原件、结案报告等分类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
  (六)办信工作纪律
  办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推诿、拖延,不上交矛盾,不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
  办信人与信访事项或者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送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重要来信的内容和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
  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工作
  (一)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及工作职责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以下简称接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接访是指厅机关派员接待直接来本厅的,或上级信访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送来本厅的,反映卫生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卫生工作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来访。
  厅办公室负责接访,厅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是省卫生厅专门的接访人民群众来访的场所。
  接访工作包括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厅和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来访情况,向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群众来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3、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4、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要求与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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