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总结、统计、归档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交流、上报工作。
十三、本工作制度由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厅机关其他处室和厅直属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其他单位和部门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本制度未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位法律制度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江苏省人大《
江苏省信访条例》和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
(一)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及工作职责
办理人民群众来信(以下简称办信)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时效的原则。
本厅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记录等形式,直接向本厅或通过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部门移交、转送本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文字材料。
厅办公室是本厅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经授权办理的致厅领导的人民群众来信、致省卫生厅的人民群众来信、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有关部门移交、转送的人民群众来信;督办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交办、督办、查办重要人民群众来信事项;扎口分类向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人民群众来信;向有关部门移交、转送人民群众来信。
厅机关职能处室负责办理本部门直接收信和厅办公室转交、转送的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厅领导直接批示办理的人民群众来信。
(二)来信分拣、登记
厅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人民群众来信的接收、分拣、启封、装订、登记工作。启封时应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装订位置应在来信的左上角,并在来信首页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收信章;厅机关各处室直接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分拣、启封、装订、登记工作,由各处室负责。禁止撕剪人民群众来信的邮票。
厅办公室根据办信要求,登记人民群众来信的编号、日期、来信人姓名、地址、来源、内容摘要、类别、所属地区、处理情况、领导批示等基本内容;厅机关各处室也要对人民群众来信进行登记。
(三)办信方式
办信工作人员登记来信后,要按照《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在15日内及时办理,办信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回复、留存。
1、来信上报
来信上报是指将人民群众来信报送厅、处室领导和省信访局、卫生部等上级机关。
报送厅领导阅批的来信,按照《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厅领导;各处室办信人员对重要来信报送处室领导阅批。
厅办公室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殊性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和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以《信访情况反映》上报。
2、来信交办
来信交办是指以公文的形式将来信转交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或单位在《
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1)交办范围:
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应该解决的;需要了解和处理的重要情况;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或严重以权谋私的;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其他需要或厅机关处室认为需要交办的事项。
属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直接转交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属市、县解决的问题,转交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交办程序:
--拟稿 交办函由办信人拟稿,厅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并附《江苏省卫生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办单》编号印发。交办函内容应当言简意赅,写明来信人姓名、单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情况及要求解决的问题,明确提出办理要求。厅机关各处室交办函,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发。
--发文 厅交办函由厅办公室登记、编号,加盖厅办公室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发出;厅机关各处室直接交办的信访事项,交办函加盖处室印章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