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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未处理完结的,报送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及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续报,直到事件处理完结。
  四、本规定由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厅机关其他处室和厅直属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本省卫生系统其他单位和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本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位法律规范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结合本厅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各直属单位应重视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卫生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三、信访工作实行规范化办理。厅办公室是本厅开展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代表本厅处理和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日常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全省卫生信访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协调职能。重大信访事项应报告厅分管领导。
  四、人民来信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处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来信,转由相关业务处室、部门办理,其他来信由厅办公室办理;属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转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转送其他部门办理。对本厅直接收到的署名初信均应回复来信人。
  五、厅机关设立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群众走访应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接待,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处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群众走访,由相关业务处室、部门派员接待处理,其他群众来访由厅办公室接待处理。领导接待日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厅分管领导对厅机关信访工作直接负责,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信访工作负全责,处室承担内勤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的办信接访工作;厅各直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的领导要经常指导和定期检查信访工作,并亲自处理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
  七、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走访必须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询问有关政策规定、反映或要求解决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者;反映重要问题、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或者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调处理的来信来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厅办公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厅立案自办或参加会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必须送厅办公室立卷归档;上级机关交办本厅并由业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一律通过厅办公室编号上报。厅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办、查办。
  八、按照机关处室或单位职责范围应当处理或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受理的处室或单位应当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或者不应该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转送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认真办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建议人,凡上级交办的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或部门应通过厅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上报交办机关。
  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拖延,不得上交矛盾,不得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处理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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