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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和重复来访事项、大规模集体上访、长期来省进京滞留不归、缠访闹访、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等非正常上访行为,厅办公室应当向省信访局和卫生部报告,并及时通报驻地公安机关,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派员到省赴京将来访人接回,按照“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联席会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置。
  对于涉及其他地区或其他部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和省信访局。
  (3)督办查办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属单位以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办理事项督办查办。
  定期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进度进行督查;及时对来省进京上访动态进行督查。
  (4)审核结案
  本厅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来访事项,办理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厅直单位应在60日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厅办公室对上报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结案;根据审核不能结案的,应当提出理由,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审核上报交办来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汇报材料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重点审核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办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摘录备查。
  (5)访后信的处理
  来访人的访后来信,按重复来信登记存入来访档案。
  (三)维护接访工作秩序
  来访人的食、宿、往返交通费自理。特困对象可通过厅办公室向省信访局申请省内单程车船票换票单和住宿介绍信。
  厅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由厅办公室管理,为来访人提供填表、候谈、饮水、小憩的基本条件。
  来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接访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警告。经劝阻无效的,报请驻地公安机关处置。
  接省信访局通知赴接待中心处理来访事项,本厅应当及时派厅办公室及有关处室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参加处置。
  (四)特殊情况处理
  司法机关法律工作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接访有关材料或出具证明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与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联系,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到接待场所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要求配合控制来访人时,应当出具相应的司法文书,厅办公室保卫和信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新闻媒体要求对接访事项采访报道的,原则上不予接受。经省领导或省信访局同意并联系的采访,由厅办公室统一接待安排。
  (五)接访档案管理
  接访工作中形成的报告、文件、资料,以文书形式督办的来访案卷、重大来访事项的办理案卷、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办理案卷等,年终都应立卷归档。
  接谈、办理、回复等材料装订后一般不入库,由厅办公室信访保管。
  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六)接访工作纪律
  接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发扬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不准收受来访人的钱物,不委托来访人购物、办事;不准向信访事项受益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好处。
  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三、重大信访信息报送
  (一)报送原则和标准
  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与直接报送相结合;谁主管谁办理,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报送相结合。
  本厅发生以下重大信访事项或接各市、县及有关单位报送的重大信访事项信息后,应在事发6小时内向省信访局或者卫生部报送信息:
  1、50人以上、且有严重过激行为,如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或滞留24小时以上的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访;
  2、50人以上准备和实施来省进京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然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问题涉及地方、部门多个单位,有跨地区串联迹象的;
  4、到重要场所和中央、省领导同志住地聚集、滋事的;
  5、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自杀、制造恶性事件的;
  6、其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事件和动态。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重大信访信息要以书面电传方式及时向所在地信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原因;当事人的身份、单位及所属地区或部门;事件的影响与危害程度;事件发生前后的处置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跟踪与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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