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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七、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群众走访必须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询问有关政策规定、反映或要求解决一般问题的来信来访,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告知信访者;反映重要问题、疑难问题的来信来访,或者涉及到其他部门需要协调处理的来信来访,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结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应及时通过厅办公室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厅立案自办或参加会办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必须送厅办公室立卷归档;上级机关交办本厅并由业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结案报告一律通过厅办公室编号上报。厅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办、查办。
  八、按照机关处室或单位职责范围应当处理或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受理的处室或单位应当直接办理;对于不属于或者不应该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并转送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处理;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认真办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人民建议的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建议人,凡上级交办的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或部门应通过厅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按规定程序上报交办机关。
  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拖延,不得上交矛盾,不得随意表态和开政策口子。凡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时,处理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信件和材料直接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个人或单位。
  十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总结、统计、归档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交流、上报工作。
  十三、本工作制度由卫生厅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厅机关其他处室和厅直属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其他单位和部门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本制度未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位法律制度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人大《江苏省信访条例》和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工作
  (一)工作原则、受理范围及工作职责
  办理人民群众来信(以下简称办信)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时效的原则。
  本厅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记录等形式,直接向本厅或通过上级领导机关或其他部门移交、转送本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文字材料。
  厅办公室是本厅信访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办理经授权办理的致厅领导的人民群众来信、致省卫生厅的人民群众来信、上级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以及有关部门移交、转送的人民群众来信;督办省长信箱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向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交办、督办、查办重要人民群众来信事项;扎口分类向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人民群众来信;向有关部门移交、转送人民群众来信。
  厅机关职能处室负责办理本部门直接收信和厅办公室转交、转送的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厅领导直接批示办理的人民群众来信。
  (二)来信分拣、登记
  厅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人民群众来信的接收、分拣、启封、装订、登记工作。启封时应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装订位置应在来信的左上角,并在来信首页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收信章;厅机关各处室直接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接收、分拣、启封、装订、登记工作,由各处室负责。禁止撕剪人民群众来信的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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