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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卫办〔2006〕79号)


各市卫生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我厅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机关和全省卫生系统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和《江苏省卫生厅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为确保国家和本省信访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地、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三个代表”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努力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规范信访行为,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特别要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创造卫生工作良好发展环境为中心,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要创新信访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密切联系群众、畅通信访渠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信访工作效果。要加强培训,提高信访人员素质,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技巧、工作责任心等的培训和加强,当前重点是学习国家和本省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要加强领导,确保信访工作在保障卫生改革与发展和维护卫生系统以及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备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密切关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密切关注卫生信访的新动向,发现重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问题、群体上访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从而确保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处理信访事件。

  各地、各单位和各部门在贯彻本制度和规定的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信访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结合本厅卫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各直属单位应重视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卫生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
  三、信访工作实行规范化办理。厅办公室是本厅开展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代表本厅处理和协调有关方面处理日常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全省卫生信访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协调职能。重大信访事项应报告厅分管领导。
  四、人民来信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处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来信,转由相关业务处室、部门办理,其他来信由厅办公室办理;属于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转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的转送其他部门办理。对本厅直接收到的署名初信均应回复来信人。
  五、厅机关设立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群众走访应在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接待,属于具体业务工作或属业务处室、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群众走访,由相关业务处室、部门派员接待处理,其他群众来访由厅办公室接待处理。领导接待日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厅分管领导对厅机关信访工作直接负责,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信访工作负全责,处室承担内勤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的办信接访工作;厅各直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直属单位的领导要经常指导和定期检查信访工作,并亲自处理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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