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全程陪伴分娩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6〕450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市场需求,经组织专家论证,决定新增“全程陪伴分娩(包括家庭式陪伴待产)”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全程陪伴分娩(包括家庭式陪伴待产)”(见附件1)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全程陪伴分娩(家庭式陪伴待产)规范》(详见附件2),并按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2]401号)规定执行。
二、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事前申报备案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明
|
170200001
| 全程陪伴分娩
| 包括家庭式陪伴待产
|
| 例
| 特需服务项目
|
|
附件2:
全程陪伴分娩(家庭式陪伴待产)规范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