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7〕3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江苏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藏机构及其它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科教、疾控、医政、监督、应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是省卫生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协调指挥及重大事项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