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 6天内累计发病10例以上,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2个以上县(市)均有病例发生。
(三)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29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均有发生;或者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四)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释义:在缺乏前5年周平均发病水平资料的情况下,暂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五)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释义: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七)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释义: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释义: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