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明确或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是: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人员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培训和指导;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三)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它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一)传染病疫情。根据卫生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食物中毒。根据卫生部《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人。
(三)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报告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四)意外辐射照射事件。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