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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43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正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的衔接
  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种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不能重复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为: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转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本人。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退还或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关系同时终止。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前补后延人员的待遇处理。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计算办法为:
  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年缴费额。
  缴费年限折算时计算到月止。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72个月的,按72个月计算;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制度的人员,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24个月的,按24个月计算。
  个人账户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8%/并入时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5年,或中断并已失去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精神,一次性退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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