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地直相关部门要立即向行署报送,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上报文字材料,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在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上报文字材料。
(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未报告行署的和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未报告行署的为迟报,超过24小时未报告的为漏报,超过72小时未报告的为瞒报。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且确实难以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行署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地直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向行署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拓宽信息报送渠道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汇集、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区内有关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和其他媒体报道以及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获取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送。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认真进行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街道、村寨、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
六、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情况,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及时、准确地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且信息质量高的单位提出表扬;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以及信息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谎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