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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

  根据1984年全省农业普查数据,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有关数据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数据和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摸底,核实草地是否还存在、界限是否有纠纷、面积是否有变动、是否承包给村、组、户及是否建成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等情况,同时了解农牧民对划定基本草原和推行草原承包的意愿,掌握工作重点、难点,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方案。

  (二)培训宣传

  县乡两级政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通过召开群众会等方式,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实施办法。

  (三)填表

  填写表格为贵州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表格,分别为:

  1、《XX乡(镇)XX村XX组(社)基本草原登记簿》。

  2、《XX乡(镇)XX村民委员会基本草原登记簿》。

  3、《XX乡(镇)人民政府基本草原登记簿》。

  4、《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

  5、《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公示后的三级审核<批>)。

  6、《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登记表》(发放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存根)。

  7、《落实基本草原承包责任制公示回执单》(进行基本草原承包时)。

  (四)公示认定

  1、公示内容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基本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面积、草原类型、地块四至、利用状况等。

  2、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方式

  确权公示应在村里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告,或召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布。《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

  (五)基本草原登记建档

  1、对辖区内80%以上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地,要完成基本草原登记。对土地承包到户时确定为牧地后又占为他用的草地,要找出依据或通过协商明确为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对灌丛草地,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划或部门协商,对本次确定为基本草原的要进行登记,林地中的疏林草地不属基本草原登记范围。登记建档部门为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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