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调查摸底
根据1984年全省农业普查数据,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有关数据和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数据和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摸底,核实草地是否还存在、界限是否有纠纷、面积是否有变动、是否承包给村、组、户及是否建成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等情况,同时了解农牧民对划定基本草原和推行草原承包的意愿,掌握工作重点、难点,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方案。
(二)培训宣传
县乡两级政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通过召开群众会等方式,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实施办法。
(三)填表
填写表格为贵州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表格,分别为:
1、《XX乡(镇)XX村XX组(社)基本草原登记簿》。
2、《XX乡(镇)XX村民委员会基本草原登记簿》。
3、《XX乡(镇)人民政府基本草原登记簿》。
4、《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
5、《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公示后的三级审核<批>)。
6、《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登记表》(发放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存根)。
7、《落实基本草原承包责任制公示回执单》(进行基本草原承包时)。
(四)公示认定
1、公示内容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基本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面积、草原类型、地块四至、利用状况等。
2、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方式
确权公示应在村里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告,或召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布。《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档。
(五)基本草原登记建档
1、对辖区内80%以上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草地,要完成基本草原登记。对土地承包到户时确定为牧地后又占为他用的草地,要找出依据或通过协商明确为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对灌丛草地,根据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划或部门协商,对本次确定为基本草原的要进行登记,林地中的疏林草地不属基本草原登记范围。登记建档部门为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