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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四)突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深入开展全社会节能工作。一是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强化对年耗标煤3000吨及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地区重点监控的30户耗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挥节能主体作用,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加强节能基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完善用能节能制度,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和考核。30家企业要定期向地区统计局、经贸局(地区节能办)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二是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设计、施工、使用各环节的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和建造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优先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页岩砖、水泥砖,推广使用粉煤灰砖、工业废渣制砖和空心砖。三是突出抓好交通运输节能。交通部门要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协调城管部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大油改气工作力度,降低运输能耗。四是突出抓好商业和民用节能。城管、商务、旅游等部门要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在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空调节能技术,引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中,大力推进户用沼气池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积极调整农村能源结构。五是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毕节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意见》,开创公共机构节能新局面。

  (五)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我区资源节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资源节约利用的规章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能源利用标准的制定,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的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开辟专栏,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节能法律、法规,以加强节油节电节水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企业在行动”、“全国节能宣传周”以及创建节能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使节能意识深入人心,节能行动变成自觉行为。对在节能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大力宣传报道,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全民共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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