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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7、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8、未履行其他动物防疫政府工作职责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4、未履行其他动物防疫工作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下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有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三)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四)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五)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六)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指导不力的;

  (七)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

  (八)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九)对未经现场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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