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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六)“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为了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地区劳动保障局牵头,地区财政局、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环保局组成的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地区直属和省在毕企业中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和申报所需材料,由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另行制定,报行署同意后下发各县(市、区)执行。过去认定的因长期停产半停产而确认的困难企业,不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范围。此次认定的“困难企业”只适用享受本文件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七)落实就业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种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促进就业工作的支出。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八)积极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所实际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十九)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地、县(市、区)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进度,按照黔府发〔2009〕21号文件和毕署发〔2008〕37号文件的安排,各乡镇办事处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所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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