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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见附件3);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文书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文书(复印件)(1份);
  (七)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件);
  (八)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予以批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申报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缺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二)申请材料一般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并按规定要求,顺序装订;
  (三)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四)申报材料除注明外,均为原件。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格式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要求,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的整改时间和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审批期限内。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受理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另行下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备案或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备案或审核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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