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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见附件1);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2份);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份);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份);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对预评价报告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见附件2);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2份);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文书(复印件)(1份);
  (六)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予以批复;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论为轻微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评价结论为一般或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或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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