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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装修改造项目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工作。其他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因档案不齐无法按时移交的,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基本建设中的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发现问题应当严肃、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5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建帐和管理。执行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禁止多头开户;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应纳入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审核基本建设各项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凭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和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总付款进度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审定数的95%扣除已付部分的余额付款;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时间按规定支付。
  承建卫生基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管理的“双控账户”: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所有款项,应当转入“双控账户”,购买建材等需要使用款项时,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双方代表共同签章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其基本建设账户应及时撤销。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竣工,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除省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厅直单位建设项目由省卫生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省卫生厅备案。各单位根据竣工审计报告,按规定与工程承建方结算工程款项,向省卫生厅申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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