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2007〕5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的关键所在。为保证我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省政府《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时,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也应遵守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有好的建议、经验等,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适时修订。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