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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售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

  2.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需提供的材料:

  1.转出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出报告或协议书;

  2.接受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划入报告或协议书;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报告;

  2.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证明材料;

  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4.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除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委托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及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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