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先进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报送有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售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
2.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需提供的材料:
1.转出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出报告或协议书;
2.接受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划入报告或协议书;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的文件、会议纪要等;
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5.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6.资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报告;
2.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证明材料;
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审批表;
4.需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应提交签批文件原件;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除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委托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及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