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二)无偿转让(调剂):指经县政府批准,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货币性资产等。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资产。
第八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