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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政发〔2008〕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17日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前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无偿转让(调剂)、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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