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组通[2007]68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7年11月20日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人通[1997]22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
人事部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