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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第六条 新增项目的论证

  新增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咨询。

  (一)初审。市级价格、卫生部门在收到所属县(市、区)价格、卫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非申报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初审;省管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应由专家(不少于三名专家)进行初审后,正式上报。

  (二)论证
  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采取集中审核受理的办法,每两个月专题审查一次各地及省管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申报事项。新增项目申报审核受理后,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医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新增项目开展论证。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根据新增项目的申报条件和提供的申报材料,界定医疗机构申请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
  2、与同类项目的技术和价格相比,立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根据《项目规范》的规范原则,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使用范围、建议价格等相关内容。
  (四)专家论证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新增项目价格的制定

  (一)新增项目价格制定的原则

  1、按补偿成本定价。新增项目价格主要按项目直接成本,并考虑市场供求及与相关医疗项目价格合理比价等因素制定。

  2、符合实际和政策规定。新增项目服务倒数应符合实际,按政党的服务时间、诊疗(服务)规定核定,其中大型设备检查、 治疗价格从紧、从严掌握,要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的特性制定价格。

  (二)新增项目成本构成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苏务费、折旧费、大修理费构成,并按以下要求填报:

  1、低值易耗品、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2、特殊医用材料的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
  3、劳务费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苏务费=医疗机构全社会月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疗)-人次时间
  4、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该项目新建专用房屋折旧等。
  5、大修理按折旧费的20%提取或按合同约定分摊。
  6、仪器设备每次操作时间为熟练操作人员完成一次检验、诊断或治疗所用的社会平均时间。

  (三)价格制定和范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价格,委托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下发的新增项目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为两年。具有普遍性以及重要的新增项目价格可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2、医疗仪器(设备)价值一千万以上大型设备开展的新增项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3、在宁省管医疗机构的新增项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四)新增项目价格应通过集体审议。

  (五)新增项目价格的试行。新增项目价格制定后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根据新增项目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成本监审等情况,制定正式价格,必要时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成本情况进行复审。

  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
  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

  附件1: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建议编码    计价单位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说明:        
         
项目成本    建议价格   
        
项目临床意义:        
        
操作说明及规范:        
        
适用范围        
        
质量标准:        
        
        
专家初审意见:        
         
         
         
         
专家名单:        
姓 名单位名称职 称联系电话专家签名
         
         
         
         
         
分管负责人意见  市级卫生部门意见市级价格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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