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7〕41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 新增项目的申报
(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
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
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
1、属于分解《项目规范》中的项目;
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技实验阶段的项目;
3、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其诊断、治疗内容与《项目规范》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4、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5、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三)新增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文件。立项的依据、理由;
2、开展新增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项目开展的操作程序)等,以及开展新增项目年(或月)服务量(不能确定的可预计);
3、证明材料。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须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初审结论;
5、设备、试剂、一次性医用耗材价格及购货票据和设备维修合同书(复印件);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新增项目的受理
省、市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对报送的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请单位补报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单位未上报补充材料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