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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失效]


  (一)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以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程序的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对其进入上市程序当年及以后两年共计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超过当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后第二年起,政府财政不再给与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近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

  企业对上市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纳入工资规划,通过财务预算予以安排。

  (二)保证项目建设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委、国土局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减、缓缴有关用地费用。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标准,依据《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规定的科研类、工业类用地按20%、其它类按40%的下限标准收取。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变更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及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并购市内企业和资产重组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上缴国家、省的除外)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四)列入上市计划的上市后备企业由于净资产增值补缴企业所得税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补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上市后备企业列入上市计划后,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同级财政按照其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数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六)完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向银行推荐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贷款项目。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权限,对被重组企业的逾期贷款可给予适当展期。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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