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资公司对涉及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发行债券、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组整合、员工持股,以及1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等重大事项,须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各投资公司的绩效评估。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投资公司的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投资融资项目进展情况组织评估分析并报市分管领导;市财政部门会同国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投资公司财务、举债偿债情况进行评估;市国资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度对投资公司综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专项评估分析报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国家和社会审计部门对投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和综合审计。
第六章 绩效激励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及权重,应在含括以下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做到因企制宜、因时制宜。
一、发展类指标 总权重30%
包括市政府下达的投资建设任务、产业发展总量、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土地整理及上市交易总量、年度自营项目投资总额、年度自营项目实现利润总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二、融资类指标 总权重 30%
包括年度融资总额、年度融资成本费用率、年度债务偿还总额、引进战略合作资金总量。
三、管理类指标 总权重 20%
包括工程成本计划完成率、管理费用总额、安全生产指标完成率。
四、其他类指标 总权重 20%
包括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贡献奖三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主要经营者包括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其基本年薪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投资公司上年度末资产总额在100亿(含100亿)以下的,基本年薪为10万元;在100亿-200亿(含200亿)之间的,基本年薪为12万元;在200亿以上的,基本年薪为15万元。副职按主要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