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和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的通知
(苏卫人〔2008〕2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省卫生厅单独设立农村卫生管理处等问题的批复》(苏编〔2007〕34号),我厅原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调整分设为“农村卫生管理处”和“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现将两个处室的职责职能通知如下:
一、农村卫生管理处配备4名行政编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参与制订和实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制定乡村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依法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研究拟订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协调、组织、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信息体系;指导全省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处室拟订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及计划,并协助实施。
具体负责管理县(市、区)所属建制乡镇及行政村范围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配备4名行政编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城市社区卫生、妇幼保健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制订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妇幼保健事业发展规划、机构设置规划、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专项技术标准;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妇女儿童卫生发展纲要及规划;开展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工作,负责社区卫生、妇幼保健的信息管理等。